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绝不等于“双规”-
发表时间:2012-05-07 21:28:26 阅读次数:114
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绝不等于“双规”
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,最大争议的条款就是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。对此,很多人认为这条实际上是将“双规”合法化,包括参与刑诉法修正的陈卫东教授亦认为这条实际上等于使“双规”进入司法规制程序,即通过将“双规”合法化,使“双规”法制化和规范化。此外,更有不少人担忧,此条实际上规定了侦查机关可以“绑架”犯罪嫌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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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刑诉法实施前的两个巨大悬念-
发表时间:2012-05-02 16:35:19 阅读次数:278
新刑诉法实施前的两个巨大悬念
4月27日,我们组织召开了“检察工作与新刑诉法对接”理论研讨会,与会领导、专家与检察业务骨干、调研能手就技术侦查权的运用、监视居住的适用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、对违反程序的抗诉、监所检察如何保障人权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研讨。
研讨中,我们都对新刑诉法以下两处很诡异的规定感到匪夷所思:
一、第148条规定,检察院的技术侦查权“按照规定交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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皇帝的新装:对未成年人能判无期吗?-
发表时间:2012-05-01 21:07:21 阅读次数:264
皇帝的新装:对未成年人能判无期吗?
今天一位公诉人员问我:他办的一个未成年人案件,抢劫杀人致二人死亡,最高能判无期徒刑吗?我毫不迟疑地答道:当然。然后,他又问:刑法规定未成年犯罪不适用死刑,这就意味着最高只能判无期,同时刑法又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,岂不是意味着连无期也判不了吗?
他这个问题令我一时愕然,因为从事公诉十余年,居然从未考虑过这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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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陈金:“被冠军”是一种耻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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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2-04-24 20:11:24 阅读次数:346
陈金:“被冠军”是一种耻辱
今天看到媒体报道,刚结束的亚洲羽毛球锦标赛上,李永波安排林丹在半决赛中退赛,保送陈金进决赛,陈金也如愿以偿地获得冠军,从而在奥运积分榜上超过丹麦老将盖德,获得伦敦奥运入场券。http://roll.sohu.com/20110621/n310964936.shtml
李永波这种行为显然严重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奥运精神,但更为恶劣的是,面对媒体的质疑,李永波居然甚为不满,认为媒体是没事找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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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罪:“先民后刑”抑或“先刑后民”-
发表时间:2012-04-06 20:25:42 阅读次数:212
定罪:“先民后刑”抑或“先刑后民”
实践中,很多公诉人员都有一种定罪的惯性思维,受理一个案件后,首先想到的就是这个案件应当认定何罪,侦查机关认定的罪名成立不了,则考虑认定另一个罪名,另一个罪名还成立不了,则再试着适用其他罪名,直到找到一个较为满意的罪名为止。在这些公诉人员的意识当中,似乎定罪就是他们的“天职”,看着一本本侦查案卷,只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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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而不同,向渊而行——答“向渊而行,你快乐吗?”-
发表时间:2012-03-30 20:22:04 阅读次数:197
和而不同,向渊而行——答“向渊而行,你快乐吗?”
今天读了《公诉人》副主编王丽丽写的卷首语《和而不同》,颇受启发,我想可以回答“路人甲乙”的问题了。
前段时间为全省检察机关新进人员培训班讲了二次课,二次都是站着讲完三四个小时,而且和学员们热烈互动,学员们提问踊跃,特别是第二次互动近一个小时。大家提问涉及死刑与宗教、死刑废除、律师与公诉人角色转换、期待可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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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公平正义的追求——我的办案故事-
发表时间:2012-03-28 08:20:17 阅读次数:174
为了公平正义的追求——我的办案故事
周迅
在外界眼中,司法机关办案似乎是神秘、威严和不近人情的,因此,不少人往往对司法机关甚至司法工作者心存好奇和敬畏,我以为,这是由于不了解而造成的。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,十几年来,我在办案一线办理了一大批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,接触过不同身份、不同阶层、不同年龄的当事人,体察过每一件案件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给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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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刑诉法:不能仅仅停留在学习层面上-
发表时间:2012-03-26 10:12:35 阅读次数:628
新刑诉法:不能仅仅停留在学习层面上
上周五,市局办了一个打黑培训班,请我去讲了一课。我讲了三个问题:打黑侦查理念、涉黑案件侦查取证应注意的问题、刑诉法修订对打黑的机遇和挑战。
课后,学员们反响热烈,并就刑诉法修订问题作了很多交流。有好几个基层大队长都对新刑诉法对刑侦工作的影响深感忧虑,比如:
一、新法规定了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,但近几年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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汇聚青年智慧,共创城市未来-
发表时间:2012-03-19 11:31:55 阅读次数:128
汇聚青年智慧,共创城市未来
"城市合作与青年使命——武汉·长沙·南昌城市青年发展论坛"发言
尊敬的沈书记、喻书记、盛书记、各位领导,亲爱的各位青年朋友:
大家好!很高兴也很荣幸能参加这个论坛,并代表南昌青年作个发言,我发言的题目是“汇聚青年智慧,共创城市未来”。
春意盎然的三月,武汉、长沙、南昌三地青年代表会聚一堂,围绕“城市合作与青年使命”共谋发展,共叙友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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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渎之难:首恶在立法-
发表时间:2012-03-02 09:38:26 阅读次数:259
反渎之难:首恶在立法
近日反渎部门和我探讨一个案件:一个在逃的抢劫犯,通过关系居然办理了第二个真实的身份证,并以此身份入伍二年,退伍时被公安机关抓获。问:此案相关公务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行为是无疑的,关键在于是否具备渎职罪的后果要件?
根据2006年高检院的立案标准,此案没有一条能套上的。反渎部门说能不能以第8条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”认定?我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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