集资诈骗案没有“被害人”——写在吴英案二审维持死刑-
发表时间:2012-01-19 19:33:24 阅读次数:164
集资诈骗案没有“被害人”——写在吴英案二审维持死刑
前段时间, 张明楷教授发表了一个重要观点:集资诈骗罪在刑法中本不应该有,因为在现实中高息放贷的资金链没有断裂的就叫民间借贷,资金链断裂的就叫集资诈骗,岂非儿戏?我深以为然。今天惊闻吴英案二审维持死刑,更想再次重申我的观点——集资诈骗案根本就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。
道理很简单,集资诈骗案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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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《法大校友风采录》之熊红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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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2-01-15 16:03:41 阅读次数:82
《法大校友风采录》之熊红文
熊红文生于1974年12月,江西南昌人,毕业于法大九二级法律系三班。在校期间,任班宣传委员、法律系会宣传干事、法通社记者等,曾获二、三等奖学金、“军都杯”书法绘画比赛三等奖等。1996年至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工作,1999年任助理检察员,2002年任公诉处副处长,2007年任研究室主任、检委会委员,2011年任检委会专职委员兼研究室主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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贩毒分子有多少隐私可以侵犯?——与龙宗智教授商榷-
发表时间:2012-01-11 08:36:13 阅读次数:214
贩毒分子有多少隐私可以侵犯?——与 龙宗智教授商榷
昨天一位缉毒大队的公安人员告诉我,他们办的一个贩毒案件,犯罪嫌疑人是零口供,公诉人员说起诉不了,公安人员就只好把技术监听资料提供给公诉人,增强公诉人的内心确信。
其实,这位公安人员没有注意到,早在2010年5月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中,就已经明确规定:“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、书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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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轻的封面人物,年轻的《公诉人》——写在《公诉人》一周岁-
发表时间:2012-01-08 19:00:40 阅读次数:163
年轻的封面人物,年轻的《公诉人》——写在《公诉人》一周岁
今天收到《公诉人》2011年最后一期,《公诉人》走完了她的第一个年度周期,可以说,她惊艳面世,在万人夺目中,满一岁了!
《南方人物周刊》和《公诉人》已成为我最爱的两种杂志,有时难免会无意识地做一点比较。在新年伊始,我谈一点感想,算是对《公诉人》的寄语。
《南方人物周刊》每期都有一个封面人物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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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信制度还是英雄——电视剧《国门英雄》的法制硬伤-
发表时间:2012-01-08 18:59:10 阅读次数:257
相信制度还是英雄——电视剧《国门英雄》的法制硬伤
这几天在看央视一套热播剧《国门英雄》,情节虽然比较俗套,但也还算看得下去。正所谓外行看热闹,内行看门道,从法律人的眼光看,这个剧还存在诸多法制方面的硬伤。
最大的硬伤就是完全没有遵守回避制度。魏庭坚身为江汉海关关长,却亲自决定和指挥调查组立案调查自己妻子所涉的东方公司,东方公司涉嫌巨额走私逃税,魏的妻子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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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生一世法大人——法大校友会发言-
发表时间:2012-01-05 09:11:47 阅读次数:279
一生一世法大人——法大校友会发言
2012-1-2
尊敬的黄校长、李主任、杨主任、尊敬的梁厅长、张检、邓院长,亲爱的各位校友:
大家下午好!首先我要特别感谢校友会的领导,让我代表本科生和双学位校友作个发言,对此,我深感荣幸。
提起母校,我想我们那个年代的本科生都会由然忆起尊敬的陈光中校长、军都山、365支线、石油大学的录像厅、杨澜的客串主持、江平校长的讲座、黄沙漫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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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2011-
发表时间:2012-01-04 11:15:22 阅读次数:119
我的2011
2011之调研
出版专著1部
2011年1月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个人专著《优秀公诉人是怎样炼成的——从公诉技巧到公诉理念》
在中央级刊物发表论文11篇
1、《公设辩护人:让低收入者得到优质辩护》载于《检察日报》 2011年1月14日第3版
2、《造意应为首》载于《检察日报》 2011年2月16日第3版
3、《可安排被害人家属与嫌疑人庭前见面》载于《检察日报》 2011年3月18日第3版
4、《公诉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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慎提“张明楷时代”-
发表时间:2011-12-31 11:17:38 阅读次数:721
慎提“张明楷时代”
前段时间在博客上看到有人提“张明楷时代”的到来,这个确实还需要再理性思考一番。
张明楷教授是一位非常勤奋的法学家,且以刑法学为乐,学术造诣精深,学术成果丰硕,为学界公认。且其注重应用刑法学的研究,研究紧贴司法实践,应用性极强,深得实务界推崇。我本人也是他的“粉丝”,他的几部经典专著一直放在办公桌上,上面都作了很多划线和眉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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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应将所有权说坚持到底——再答“木猫”-
发表时间:2011-12-27 10:26:47 阅读次数:58
或应将所有权说坚持到底——再答“木猫”
上次贴出答木猫之文后,关于侵财犯罪法益问题引起热议,频频认为我不必“认错”,红楼则指出所有权说早已过时。这几天我一直在深思这个问题,理出一些头绪,还是认为我们或应将所有权说坚持到底,一方面是因为这是一贯传统学说,一方面也是一直为实践所坚持贯彻的观念,更为重要的是,似乎并没有非要颠覆这个传统之必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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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我的观点——答博友“木猫”-
发表时间:2011-12-17 09:58:45 阅读次数:209
修正我的观点——答博友“木猫”
今天看到博友木猫在我的博文《专业不足,热闹有余——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赛观感》中的评论,其中谈到盗窃罪的客体不应限于所有权,认为确有道理,我的这个观点有必要修正。
前几天,一位基层院公诉人和我探讨一个案件:李某非法营动的摩托车被城管局查扣,李某遂跳围墙潜入停车场,用备用钥匙点火后欲开走摩托车,经营停车场的夫妇二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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